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富心振
一架飞往法国巴黎的航班因治病救人临时备降而造成延误,使旅客张先生没能赶上订好的巴黎高铁,在要求赔偿车票费用未果后,将东航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要求东航赔偿112欧元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27日23时55分,市民张先生乘坐东航公司MU553航班从上海浦东飞往法国巴黎,飞行中一名外籍旅客发病,旅客中的医生建议航班尽快备降。
次日2时许,该航班备降北京机场,到达巴黎后延误2小时23分钟,致使张先生原本已订好的从戴高乐机场至昂古来姆的高铁车票失效,损失了112欧元。
事后,张先生因与东航公司协商赔偿上述损失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航公司承担航班延误导致的损失112欧元。
张先生认为,因被告空乘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弥补损失的的造成,根据相关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为避免发生损失,已经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履行法定救助义务致使航班延误,应属于非承运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合理延误;在补救义务方面,张先生在航班起飞当天已无法办理退票,航班延误后被告也不可能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协助张先生办理退票事宜,故被告对张先生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原标题:航班为救病人延误 旅客索赔败诉)